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表决这种权利行使的方式在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得以普遍采用。但从形式上讲,对表决事项较多的还是以举手或鼓掌来通过,对此,我们早已习以为常。日前,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也开始采用电子票决方式来决定干部任免,触发了笔者的一点感想。
表决器的发明使电子票决成为可能,然而过去相当一段时期我们不采用这种形式,并非是我们所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还不足以造出小小的表决器,而是因为我们的民主观念还没有达到真正能够接受表决器带来的结果的程度。电子票决的统计是自动生成,成本低且效率高,因此也就没有理由不当场公开表决结果,这就使得“民主”后的“集中”无法于暗箱中操作,事前“意愿”若是要对抗电子票决的结果,无疑得把理由公开摆到桌面上来,技术手段对程序的制约也就得以体现出来。
然而,表决器只不过提供了一种新的表决手段,并非有了表决器,我们的民主才成为可能,恰恰是我们有了民主的真正诉求,才为表决器提供了一个“用武之地”。
只要我们有了民主的真正诉求,表决器并非是不可替代的。如果我们手边没有表决器,或者我们碍于成本不愿购买,为什么不可以设置简单的秘密填票间供投票表决者使用呢?今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不仅沿用了表决器,还专门在会场后面设置了秘密填票间,这些形式上的关照,都是为了让表决人能够没有压力地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愿。
目前,表决的形式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内部通常仍由组织者自己选择,缺乏法定的统一规范和要求,民主的程度得取决于权力一方的主观程度,使同样的民主权利因形式上的差异而表现得不平等。笔者认为,秘密填票应当成为一项法定的原则,而设置秘密填票间也应当成为一种法定的形式。在表决器尚不是一项法定要求且暂不能完全普及的情况下,能否反映出表决人的“真实意愿”,关键仍在于权力一方的意愿与公众的民主诉求。 |